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的財產,有可能還是要課遺產稅
依據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只要是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特定人的財產,都要拉回來當作被繼承人的遺產,來計算遺產稅。
特定人分別為:
- 被繼承人的配偶。
- 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 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白話說,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將財產送給配偶、小孩、孫子、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或是這些人的配偶,都要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把這些贈與納入被繼承人的遺產,並課遺產稅。反之,送給這些人以外的財產,就不用納入遺產。
這樣不就重複課稅了嗎?
沒錯,遺產稅跟贈與稅不該重複課徵,所以被繼承人贈與前面說的那些人時,如有繳過贈與稅,可以把贈與稅拿來扣抵遺產稅。
例如:老王生前一年把800萬贈與給小孩,繳了56萬的贈與稅。後來過世,因遺贈稅法15條的規定而必須把800萬贈與列入遺產,導致遺產稅多了120萬。那已經繳過的56萬就可以拿來扣抵120萬的遺產稅。📖遺贈稅法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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