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舊制,什麼意思?
民國105年以前取得的房子,將來出售時,使用『舊制』來課徵所得稅。
民國105年後取得的房子,將來出售時,使用新制來課徵所得稅,也就是大家熟悉的『房地合一稅』。
夫妻房屋是105年以前取得,現在要賣適用舊制
無庸置疑,假設房子是民國80年購買,現在115年要賣,採用舊制來課稅。通常是繳不了多少,反倒是土地增值稅可能要繳不少。
問題點:夫妻之間多次贈與,現在要賣適用舊制還是新制?
客戶問:我民國85年買的房子,因為前陣子身體不好,所以先贈與給老婆,後來身體好轉我又讓老婆贈與回來。現在如果要賣,會是舊制還是新制?
劉代書答:按照財政部解釋令『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出售時應以 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 ,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應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 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以下簡稱舊制房屋交易損益)或依同法第 14條之4規定計算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以下簡稱新制房 屋土地交易損益),並按該房屋、土地原始取得之原因,分別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
簡單講,贈來贈去都沒關係,只要第一次取得的時點(爺爺買的時點)是在105年以前,就算現在要賣,也可以適用舊制。
問題來了,將來過世由小孩繼承房屋,要賣就是新制囉
按照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規定,小孩繼承的房子屬於被繼承人於105年前取得,現在要賣仍然可適用舊制。
但前述客戶的情形則不適用。
如果房子留著將來由小孩繼承,小孩要賣就變成適用新制,而非舊制。
這個情形聽起來有點不公平,但目前財政部並未對此有函釋,實務上遇到確實就是用新制來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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