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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解除契約
所謂解除保單,指的是保險公司行使解除權,解除保險契約。
依民法,解除的定義是指保戶及保險公司雙方要負責把契約恢復到還沒簽約前的原狀,保戶如收過理賠金就要歸還,保險公司收過的保費都要歸還。
白話講,就是把保費還對方,有賠保險金也要還給對方,雙方當作從沒發生簽過保險契約這件事。
法律補充:大家平常說的解約,正確說法是終止契約。終止,是契約往後失效。解除,則是契約雙方要恢復原狀,契約自始不生效力。舉例來讓您懂:1.租客違反規定,房東終止租賃契約,契約向後失效。收過的房租不用還,已經住過的期間也算數。2.訂立買賣契約後,賣方又把房子賣給別人,這時買方只能依債務不履行來解除契約,而非終止契約。解除後雙方要恢復原狀,所以賣方要把已經收的訂金還給買方。
什麼狀況可以解契約
保險公司解除契約,常見的情形是依照保險法64條規定,當要保人違反誠實告知義務時,保險公司可以行使解除權。
投保時,保戶需要對保險公司提出的書面問卷誠實的回答。
而保險公司的解除權就是來自保戶沒有誠實告知時,如果嚴重影響到保險公司的核保,它就有權利解除保險契約。
但保險公司的解除權是有時效性,從契約簽訂開始兩年內起算,超過兩年保險公司就不得再行使解除權。
法律補充:要保人、被保險人違反保險法64條,保險公司的解除權除斥期間為兩年,或知有解除原因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案例分享
張先生向A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兩個月後申請意外險理賠,保險公司送了一份存證信函給張先生,上面記載:
『因查出貴保戶於投保前兩個月有意外摔傷右肩膀,卻沒有告知本公司,違反了保險法64條規定,本公司要解除契約,並沒收已繳納之保費,同時本次申請右大腿燙傷的理賠,亦不會賠。』
簡單說,張先生因為燙傷去申請理賠,結果剛好被查出投保時沒有誠實說自己之前有意外受傷過,所以保險公司要把契約解除掉,並沒收已經繳的3萬多塊保費。同時這次燙傷的錢也不賠。
法律補充:違反保險法64條,保險人解除契約同時得依保險法25條沒收保費。
解決方法
這種狀況就是保險公司在欺負不懂的人。
張先生問了許多業務,最後找上我。
我的主張很簡單:⋯⋯中間省略500字⋯⋯,不誠實告知的事情,不影響保險公司對於危險的評估,所以沒有違反保險法64條,保險公司不能解除契約,也不能不賠,也不能沒收保費。
收到我的主張後,A公司馬上認輸了。張先生跟保險公司的契約繼續走,燙傷的理賠也賠下來了。
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