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流程
- 須為中華民國籍
- 曾經申辦過「印鑑登記」的人,攜帶當初登記的印鑑章及身分證正本(未成年子女如尚未領取身分證則無需檢附),到戶政事務所申辦,即可申請印鑑證明。
- 未曾申辦印鑑登記或者印鑑章遺失者,須準備一顆當事人名字的印章(俗稱印鑑章)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或『印鑑變更登記』,就可同時申請印鑑證明。
誰需要印鑑證明?
按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十款規定,登記義務人可以檢附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的當事人印鑑證明,就可以免到場,而是委託代書或其他人辦理。
簡單說,要提供印鑑證明的人,如果在買賣案件,就是賣方。贈與案件,就是贈與人。
申請要到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
須由本人親自到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
雙北可以跨區辦理,但不可跨縣市。(例如戶籍在萬華,可至大安辦理)
而已經辦過印鑑登記的人,才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印鑑證明或印鑑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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