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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回,朋友七歲的兒子小華來家裡玩,那天煮壽喜燒,當我正苦惱生蛋怎麼敲不破時,小華把蛋搶過去,天曉得七歲小孩竟比我厲害。
正當我準備看他表演敲蛋,小華一巴掌像打蚊子把蛋往桌上 “趴” ,蛋直接爆了。
小孩子是父母的驚喜,有時是驚嚇。
當小朋友造成他人受傷或毀壞別人財物,要由父母親負連帶賠償責任。
或許您想不到這個責任能有多重,不妨就從判決來看看實際狀況。(備註1:判決來源)
某個風和日麗的週末下午,鐘爸爸帶小彤去公園騎腳踏車,因為要找車位,所以讓小彤先下車。結果當鐘爸爸到公園時,發現小彤撞到別人了。
經過瞭解,原來是小彤從樹叢旁竄出,撞到騎腳踏車的小詩。
結果小詩傷得不輕…
小詩提出了好多受傷證明,最後經法官確認,實際上跟這次有關的傷包含了:雙側腕部三角纖維軟骨損傷、右腕三角骨、右臉、右膝、雙手擦挫傷、右肩挫傷。
最後實際賠償的金額有以下這些:
1.醫藥費跟回診交通,一共花了約15萬。
2.請兩個月全日看護,花費約15萬(一日以2,500元計)。
3.除此之外,小詩原本做著藥師工作,受傷後有3個月又24天不能工作,所以這也要賠她,這部分約15.9萬(月薪42,000*3+月薪42,000*24/30)。
4.小詩去做了勞動力減損的鑑定,結果是勞動力減損13%。(關於勞動力減損,有機會再寫篇介紹)。先簡單說,減損13%的概念就是,原本月薪42,000,會因為勞動力減損導致生產力下降,也要變少13%,相當於減少5,460元。減少的部分,要一直算到小詩65歲退休為止,而事發時小詩32歲,所以算起來要賠的總金額是1,269,798元。(備註2:計算公式)
5.精神慰撫金,小詩是請求100萬,法官衡量雙方的社經地位及傷勢,認為20萬合理。
加一加,法官總共判賠金額是1,934,274。這筆錢要由小彤來賠,然後鐘爸爸負連帶賠償責任。
小記:在判決文中,我看到鐘爸爸也有跟法官說,他其實也常常提醒小孩,騎車要小心,是否這樣可以免除他的連帶責任,但法官意思是,不行。(備註3:法官怎麼說)
小朋友日常生活造成他人受傷或是財物受損,其實狀況比我們想的還要常發生。這個新聞您一定看過:進店喝下午茶…3歲兒疑戳破90萬音響 母聽價錢嚇歪。
未成年子女的不小心,很可能會為父母帶來一大筆的賠償責任。這有保險可以買,就叫做個人責任險。小朋友或大人都能買。
這個保險是當買的人因為日常生活中,造成了他人的受傷、死亡,或財物受損,被求償時,由它來賠償給對方。
現在很多產險公司會賣家庭責任險,這是由爸媽買意外險就可附加的險種,就會把未成年子女一起納進來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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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1:判決來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171 號民事判決
備註2:計算勞動力減損的總金額,要用霍夫曼係數去算。本處僅列出法官於判決書中的算法。
計算方式為:5,460×232+(5,460×0.00000000)×(232.00000000-000.00000000)=1,269,798。其中232.00000000為月別單利(5/12)%第391月霍夫曼累計係數,232.00000000為月別單利(5/12)%第392月霍夫曼累計係數。
備註3:法官怎麼說
鐘爸爸向法官說,平常都有提醒小孩,騎車要看路要小心,不可以撞到別人,他認為已經有做好教育,所以這件事故,不應該要由他來負責任。
法官回答,沒這回事。未成年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由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要以加害行為是因爲法定代理人監督疏懈所致為限。
當你沒辦法提出積極的證據來證明善盡對小詩的監督義務,只口頭說已盡到一般父母對小孩的教養義務,這不能證明你對小孩的監督沒疏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