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責險 不輕易換保別家

作者|劉威麟保險經紀人

文章難易度:✦✦✦✧✧

就我知道,新北市牙醫師公會有推薦新光產物業務,來幫醫師處理醫責險。

當然也有一些醫師透過介紹後,希望由我服務,這是OK的。

很歡迎跟我聯絡,把醫責險轉到我這邊。

但有時候會碰到醫師本來保南山、富邦等公司,這樣要找我服務我會怎麼做?

通常會想換可能是原業務不積極,所以想換家。

但我不建議醫師換保險公司。我會沿用原本買的那間。

原因在於

讓我們來看跑步太郎醫師的保單,保險期間是112年2月18日到113年2月18日,但有沒有發現框起來的部分:追溯日註明「自民國109年2月18日0時起」

意思就是,追溯日開始起做的病人,於112年2月18日到113年2月18日之間,回來找醫師說,當初做的治療出包了,保險公司都認,都要啟動理賠(舉個反例:追溯日前做的病人,保險不會賠)

只要一直保同一家,追溯日會一直定在最開始投保的那天。

如換家保,追溯日會重新訂在新投保那天。(只能祈禱以前做的病人,都要安然無恙)

像是原先投保新光,後來想改保富邦,那就會變成以前保新光時期做的病人,未來回來告醫師時,富邦保險完全不會啟動。

來看一個112年10月的判決結果。

事發在110年3月,矯正病人因為矯正結果不滿,向醫師及診所提告。

原來病人是在105年11月開始給醫師做矯正,期間發生牙根吸收等狀況,病人在107年7月左右就有開始對醫師提出許多抱怨。最後延宕至110年3月才提告。

我們可以發現,病人有狀況來提告,可能是開始做治療後的好幾年。萬一這段相安無事期間,醫師轉投保別家醫責險,追溯日改變了。會造成日後病人來提告時,新買的保險會告訴您,由於治療過程是在追溯日之前,所以不理賠

後來這件案子,法官判醫師不用賠。簡略的一句話:法官認為,醫師為病人所進行齒列矯正治療的過程(矯正前評估、矯正治療前簽署並解釋同意書內容、定期矯正回診),無違反醫療常規,所以並無疏失。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醫字第 23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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