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騎車(開車)撞到人,公司要負責

作者|劉威麟保險經紀人

文章難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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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吳伯亦、熊貓外送人數上升,如果發生車禍,他們的公司要不要賠?如果是必勝客、達美樂、飲料店外送員,發生車禍,公司需不需要賠車禍的另一方呀?還是只有員工自己要去跟對方談賠償呢?

請雇主先回想一下,平時會有讓員工出門辦公的可能嗎?如果有,請留意以下的判決。(備註1:判決來源)

小沈是豬肉攤的員工,有天出門外送豬肉,結果撞上了走在機車道右側的80多歲婦人阿美。阿美肋骨、指骨、小腿骨折、挫傷、右小腿截肢。

婦人阿美在訴訟過程中死亡,由繼承人承受訴訟。繼承人對小沈及他的老闆阿秋提告,要小沈及阿秋負責。

法官說:『小沈受僱於老闆阿秋,從事騎乘機車載送貨物的業務,且案發當天是受阿秋指示送貨。小沈因爲執行職務撞到婦人阿美,侵害她的權利。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阿美的繼承人向老闆阿秋請求應連帶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有所依據。 』

簡單說,當員工因業務需要而騎車出門,發生車禍後,員工如有肇事責任。依據民法188條,雇主也要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時候受害者可以同時向雇主及員工請求給付賠償,誰有錢就誰來賠。(至於老闆跟員工後續要怎麼喬,是雙方的事。)(備註2:何謂連帶賠償責任)

這個案件最後判定員工小沈與婦人阿美肇事責任各半。員工小沈及老闆阿邱須連帶賠償1,128,261元。(扣除強制險已理賠1,089,491元,所以最後需要賠償的金額是38,770元。)

員工的騎車、開車狀況,老闆難以掌控。有些公司的業務開起車來真的很可怕,外送貨物、趕開會、習慣性超車者大有人在。萬一真的發生事故,就會像上面這個案件一樣,公司要連帶負責任。

最好的方法,是將公司每台機車、汽車都投保第三人責任險。

如果是員工自己的汽機車,為減輕老闆自身負擔,或許可以要求員工要投保第三人責任險。未來遇到需要負帶責任時,就由保險來理賠給受害者。讓公司、讓員工、讓受害者及家屬,都能獲得金錢上的彌補。(請勿因本次舉例的案子,強制險賠償了大部分金額,就認為不用投保第三人責任險。第三人責任險功用非常多,例如本次訴訟的費用也是賠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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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1: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備註2:何謂連帶賠償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由僱用人(指老闆)與行為人(指員工)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時賠償責任成為一種債務)。

多數人(指老闆及員工)負同一債務時,依明示或法律規定,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的責任(民法第272條),亦即任何一個債務人在債務還沒全部履行完畢前,對債權人都負有給付全部債務的義務。

簡言之,如果是連帶責任,代表所以人都要對這件事負責。債權人(受害者阿美)可以向所有該負責的人請求支付賠償,直到賠償金額全數拿到。(現實情況是:員工如果沒有錢賠,受害者可向老闆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