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難易度:✦✦✦✧✧
去年梅雨季的某個下午,黃女士出現在我辦公室,她身上襯衫皺皺濕濕的,頭髮一絲一絲垂在臉的兩旁。 手上攬著一疊看起來像是舊報攤買的刊物,她的氣色不是很好,感覺快拿不動那些書。 黃女士對我很客氣,也向我道歉,說是朋友介紹來的。 (或許是剛經歷離婚,獨自扶養的小孩現在又住院,她看起來好疲累。) 硬是擠出了一些話,她說:『我前夫打算把小孩的保險解掉,但我小孩現在生重病,我不知道以後該靠什麼來保護他。』『之前買的幾筆儲蓄險,那個人現在也打算解掉。我實在不知道還剩下什麼,也不知道該怎麼辦。』
黃女士面臨的窘境,也是我最怕發生的。
在他們夫妻倆失和前,為小孩買了不少的儲蓄險、醫療險。但是買法安排得很不好。
雖然都是買保小孩,但要保人寫了爸爸。
這樣一個不夠專業的安排,造成了無法挽回的餘地。
『小孩現在生病,接下來動手術還要花錢,但他威脅要把醫療險也解掉。我問過業務員了,他也沒辦法,他去勸那個人也沒用。』
『當初儲蓄險說買小孩比較划算,沒想到現在變成這樣。早知道當初就買我自己。』
黃女士跟前夫離婚過程鬧翻,雖然取得小孩扶養權,但那個人用盡可能地在整她跟小孩。
所以保單的要保人寫那個人,那個人想解掉,讓小孩沒保險。
聽起來很過分、很不近人情,為什麼前夫可以解掉小孩的保險?
但要保人絕對有權利這樣做,就跟太陽永不會從西邊升起一樣不可推翻。
所謂要保人,是指保單的擁有者,從簽約的角度來看,是要保人跟保險公司之間互簽保險契約。契約生效後,要保人需要負擔繳交保費的義務。(保險法第3條)
被保險人,是保單的相關人士。被保險人不是保單的擁有者,但享有保險契約所簽訂的保障。要保人可以自己也是被保險人。(保險法第4條)
這邊同場加映:所謂保險人,是法律上對保險公司的稱法。(保險從業人員,不要再說自己是保險人了)(保險法第2條)
『沒辦法把要保人從那個人改成小孩或是我嗎?』
『保險公司可以這麼不近人情?』
就我了解,黃女士的小孩生了場重病,醫藥花費很高。而且這個保險真的解掉,他大概此生也不能再買保險。
要保人就是保單的擁有者,擁有保單不代表擁有保障,這您必須弄懂。擁有保障的人叫做被保險人。
黃女士的小孩保單安排方式是:要保人是爸爸、被保險人是小孩。從法律上來看就是:爸爸買了一個保險,要用來保護這個小孩。爸爸要負責繳保費,然後小孩免費享有保障,只享有申請保險理賠的權利,沒有決定保險契約的變動權利。
問題就是,誰會想到有一天鬧成這樣。
換個思考方式,要保人是房子的擁有人,每個月的收租都會分一些給小孩。但有一天房子的擁有人說要把房子賣掉了,小孩能說不嗎?他又不是房子的擁有人,憑什麼不同意。
『黃女士問的問題,不能把要保人改成小孩或她嗎?』當然不行。用常識想,要把房子的擁有人改成小孩,是小孩或黃女士說改就改嗎? 現在保單的狀況就是一樣的情況。
所以,那個人想把他的保單解掉,沒有人可以說不。畢竟他以後就不用再繳保費了。至於被保險人-小孩會沒保險,他不在乎。
最後我也只能請黃女士再去跟前夫溝通,是否可以把要保人變更成小孩自己或是黃女士。如果成功說服他,至少小孩的保險可以保住。(要保人既然是保單的擁有者,就可以處分保單,像是解約或是要贈與給人。變更要保人等同把整份契約轉移給別人,讓別人來享有契約上的義務跟權利。)
正常思維,買保險就是希望它長期存續。但人與人的關係,有時候並不能恆久。七年之癢、外遇、理念不合、像家人了,這些情況都會使家人的關係改變。
關係改變,如果剛好“那個人”是你的保單的要保人,那就麻煩了。
所以最好,保險為誰買的,就用那個人自己當要保人,來擁有保單的所有權,他才能掌控保單。(就算是未成年也一樣,讓小孩自己當要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