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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壽險,可以不用繳遺產稅、贈與稅?
是否聽過,『買壽險給自己,以後身故賠給受益人,這筆身故保險金不用繳稅。』
這句話本身沒問題,也都有法源依據。
指的是投保壽險,並指定身故保險金由繼承人來領,依照保險法及所得稅法規定,繼承人領到這筆保險金不需要繳所得稅、遺產稅。
實質課稅原則
今天要討論的是特殊案例。這些案例被國稅局認定當事人為了租稅逃避,才來買壽險。因此以『實質課稅原則』來對祂留下的壽險身故理賠金做課稅。
實質課稅原則,使保險金成為遺產
財政部公告
保單特徵可能涉及租稅規避,避免繼承人在數年後領取被繼承人死亡人壽保險金,被補稅甚至裁罰,財政部在109年7月1日特別重新檢討「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參考特徵」供徵納雙方遵循。
依照財政部公告可知,雖然人壽保險指定受益人,確實有規避稅賦效果。但有些情形明顯影響了租稅的公平性,所以公佈了『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其參考特徵』,裡面所講到的情形,會被列為實質課稅對象,不適用人壽保險指定受益人,保險金就不列為遺產的規定。
換句話說,如果被列為實質課稅的對象,該筆身故保險金就算有指定受益人,仍會被認定是被繼承人的遺產,要納入遺產總額去課徵遺產稅。
實質課稅的案例與樣態
- 高齡投保
- 帶病投保
- 短期投保
- 鉅額投保
- 舉債投保
- 已繳保險費高於保險金額
- 保險給付相當於已繳保險費 加計利息金額
通常會認定需要實質課稅來課徵遺產稅者,都有以上樣態,且通常會同時符合很多樣態。
例如:A先生於 97 年 12 月 19 日因肝癌死亡,其死亡前 2 個月至 1 年 2 個月間密集投保(投保時約 71 歲),以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指定繼承人為身故受益人,躉繳保險費 42,477,614 元, 受益人所獲保險給付 44,358,797 元。(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201號判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2號判決)
白話講,哪些情況會被抓實質課稅
實質課稅原則是什麼,通常會合併一項或多項的以下幾種樣態:
1.投保前身體狀況就不太好,可能買完保單幾年後就過世。
2.投入的保費跟身故金,兩者金額差不多大
3.借錢來買的人
4.高齡投保
5.高額投保
合法讓保險成為税盾,來規避遺產稅、贈與稅。
傳承資產,會面臨每年贈與超過244萬的課徵贈與稅,傳承不完的會面臨身故後課徵遺產稅。該怎麼解決?
以下介紹的方法,合法。
税盾方式
以自己名義購買壽險,自己當要保人跟被保險人,就算每年保費繳超過244萬也不會有贈與稅的問題。
並且指定繼承人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這筆錢未來不會被列入遺產總額,所以不會被課徵遺產稅。 同時,壽險會有身故槓桿,也就是理賠的身故保險金會高於繳出去的保費數倍。具有放大所繳保費的效果。
並且指定繼承人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這筆錢未來不會被列入遺產總額,所以不會被課徵遺產稅。 同時,壽險會有身故槓桿,也就是理賠的身故保險金會高於繳出去的保費數倍。具有放大所繳保費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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