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間協議好有人不繼承遺產,可以嗎?
小明的爸爸過世,留下房子一棟,現金500萬。
小明他們共有兄弟姐妹四人,因為房子是大姐在住,於是大家說好把房子留給她,現金則是給生前特別照顧爸爸的弟弟。
小明請問地政士,這樣的協議可以嗎?
遺產分割協議
只要繼承人間協議好遺產的分配方式,他們之間要怎麼分配遺產都可以,即使有人都不拿也沒問題。
按照小明等人的協議,是可以把房子直接由大姐繼承,現金則由弟弟拿走。
其他不拿的人,等同把遺產贈與給拿的人嗎?
按『財政部67.8.8台財稅第35311號函釋』,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言下之意,不拿遺產的人,不會被視為將遺產贈與其他人,因此不必繳贈與稅。
不拿遺產,不代表拋棄繼承
不拿遺產的人,僅是協議由其他繼承人來繼承遺產,但並不等同於拋棄繼承。
不做拋棄繼承的好處是,被繼承人遺產稅計算時,能多出一些扣除額,藉此能有效降低遺產稅。
有人先墊繳遺產稅,要記得還他
按照『財政部台財稅第0890457909號函釋』規定,繼承人中如有人協議不繼承,但他有先以自己的財產繳納遺產稅,該筆遺產稅如其他繼承遺產者未償還給他,則該筆繳納的遺產稅將視同贈與給其他繼承人,因此繳納者要繳贈與稅。
用故事說給您聽:
老王用自己的財產繳納其配偶遺產稅24,372,251元,並在分割配偶遺產時,不僅沒要其他繼承人償還已墊繳的遺產稅,還協議只繼承224元。
國稅局認為,老王配偶遺有大筆財產,但老王並未因該次繼承而增加財產,反而減少24,372,027元,該筆減少之財產,如查明其他共同繼承人未另行償還給老王,則這筆錢要視為老王對其他繼承人的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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