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不能上班,可以向對方要求薪資損失嗎?

作者|劉威麟保險經紀人

請問我車禍受傷,在家休養了三個月,這段期間沒辦法跑業務,收入歸零,可以跟對方求償嗎?
王小姐
職業:業務

車禍導致收入減少,可以求償

車禍受傷必須在家休養。
上班族請假被扣薪、醫師不能看診沒收入、業務不能跑客戶沒佣金。
這段期間的收入變少好多。
事故後因為不能工作而減少的收入,可以向對方求償。
要準備哪些資料?

1.診斷證明書

醫師如認為有休養必要,會在診斷書上面記載宜休養或應休養等字眼。

透過醫師的診斷書,能客觀證明確實有休息必要,而非只是個人主觀認為需休息而不去工作。(註1:法官也會依據診斷書所載休養天數來判賠)

2.請假單、過往薪資明細、收入減少證明

求償薪資減少,就要證明真的有比出事前領得少。

仍然有去上班薪水照樣領,或者請假期間薪水並沒少拿,這樣都不符合薪資減少的條件,因此不能向對方求償。

只要提出請假單、過往薪資明細、收入減少證明這些完善的證明,就能說服法官,真的沒領到薪水。(註2:法官要看到能證明確實有收入減少的資料,才會判賠。)

談判技巧

過去我們在處理車禍事件時,常見受傷的一方僅提供診斷書,這也只能證明有休養的必要,但缺少沒領到薪水的證明

我們會要求對方提供請假單、及薪水減少的證據,來證明確實收入減少

如果無法提出證明,便能幫助我們的委託人向對方主張不須賠償。

這是合理的喔,讓我們看看法官怎麼說。

『因不能工作所生之損失,民法第193條第1項前段關於被害人因身體上之損害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賠償,係屬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性質。基於無損害即無賠償之原理,此項賠償請求權之成立要件,須以被害人確有因受傷而無法工作,致其原本應可獲得之工作收入喪失或減少,為前提事實,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應由主張請求權成立之人負證明確有上述要件事實之責任。』

法官意思是:要求償不能工作的損失,就必須提供不能工作的證明(診斷書),同時說明這段期間收入確實有減少或全無領取(提供請假單、薪資收入減少的證明),如此才能依法計算,到底應該要賠償多少。

(判決來源: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上字第 36 號民事判決)

註1:法官也會依據診斷書所載休養天數來判賠

判決內文:

『上訴人於事故發生當日,隨即於同日於15時41分至大同醫院急診治療,進行傷口縫合手術後,⋯⋯而大同醫院依上訴人之傷勢,建議休養期間為2週專人半日看護3日,有該院函覆可證(原審卷第41頁至第43頁),參酌大同醫院為區域教學醫院,且前述建議休養期間、看護種類及日數,為大同醫院醫師本於醫療專業所為評估,非僅憑上訴人主訴,故大同醫院上開回函,應可採憑。』

法官依上訴人月薪三萬去計算,得出日薪為1千元。休養兩週,所以被上訴人要賠14,000元。

*判決來源: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279 號民事判決

 

註2:法官要看到能證明確實有收入減少的資料,才會判賠。

判決內文:

『原告主張自110年12月24日至111年4月28日無法工作,每日3,000元計算,共88天工作損失264,000元,並提出請假證明書及110年9月至12月薪資表為據(見附民卷第33至37頁),然據上開新竹國泰綜合醫院函覆本院稱建議出院休養1個月等語(見本院卷第51頁),而自原告110年12月24日出院後1個月,該期間內共有20日之工作天,又兩造對於原告請求不能工作損失以每日3,000元計算均無意見,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工作損失60,000元(3,000元×20日=60,000元),應屬有據,逾此範圍者,則屬無據。』

證據部份,提供了請假證明還有受傷前的薪資收入。剩下就是法官認定實際須賠償的天數了。

法官認為,診斷書是寫宜休養一個月,而出院後的一個月內只有20個工作天,那就是只需要賠這20天的工作損失。算法就是日薪3000元*20天,共6萬元。其餘多請假的部分,因超出醫師認定的休養天數,就要不到錢。 

*判決來源: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竹簡字第 204 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