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處理流程
第一步:確認肇事責任
民法217條規定,被害人如果與有過失,對方的賠償金額可比例減免。(註1)
車禍後雙方討論肇事責任,目的是要釐清肇事責任的比例。
假設我方肇事責任30%對方70%,代表這場車禍我方要負30%的責任。
算出原本可向對方求償的金額,要乘70%,才是對方應賠償的金額。
第二步:肇事責任比例如何判斷?
車禍後會拿到登記三聯單,記得要申請事故現場圖,有機會從中釐清肇事責任。當無法判斷肇事責任或雙方沒有共識時,可以申請肇事責任的鑑定。
有了這個鑑定結果,未來談和解、提告,要談肇事責任的比例,就有所依據。
第三步:列出求償項目
常見的求償項目
- 醫藥費用
- 看診或回診的交通費
- 看護費用
- 未來的醫療費
- 薪資損失
- 財物損失
- 勞動力減損
- 精神慰撫金
這些項目都是民法上所允許,且採用相當因果關係。
簡單來說:求償的項目必須與車禍有關聯,且依常理判斷必定會產生的損失,才有理由跟對方求償。
有一些聽起來滿合理但實際上不行的項目,像是在一場和解中,對方求償車禍住院期間勞力士錶被偷。但依照常理,並非所有車禍住院的人,手錶都會被偷。所以這求償並不行。又或者最常看到的項目是親人搭高鐵上來醫院顧,要求高鐵費、住宿費,這也不行。
第四步:統計所有金額
醫院或診所看診的掛號費、醫材費、手術費、住院病房費等,只要是車禍而產生的醫療費用,都可求償。
需準備資料:診斷書、收據。
提醒:就算收據很多,也要不辭辛勞的整理起來喔!如果是換藥或是復健,由於次數會很多,一定要列一張表,讓對方直接看整理好的表,增加和解過程的效率。
治療過程到醫院或診所回診,去換藥、做復健,只要有搭計程車或uber,就可以依照實際花費的車資來求償。實務上也會根據醫療收據來計算去了幾趟醫院診所,計算交通費。為避免沒共識,也可以採用計程車收據或uber交易紀錄方式跟對方請求。
很多人認為只要有親友來照顧,就能請求看護費。
實際上是以醫師開立的診斷書分判斷,當有載明需專人照護時,才能請求看護費。
至於實際上是否有請看護則無須過問(註2),不管有沒有請,法官只要看到診斷書有寫需要專人照護,就會依照所寫的天數來計算。
法院目前採用的全天看護費大約落在2000~2500元。(例如:診斷書記載需專人照護10天,代表可以向對方請求的看護費是10*2,000~2,500元。)
當未來仍有需要治療時,只要能提出證明,是可以求償將來的醫療費用。
通常是提供醫師的診斷為證據。
例子:車禍牙齒斷八顆,醫師判斷未來要植牙,一顆為八萬。法官查證確認,確實有這件事,且這個植牙的原因也是來自車禍導致,所以認定未來植牙的64萬,求償有理由。(註3)
受傷住院期間以及醫師診斷書記載宜休養N日,這些日子裡如果請假,導致薪水有少領甚至是全沒領到,減少部分可向對方求償。
薪資損失是在彌補實際減少的部分,所以薪水或收入並無減少時,不得向對方求償。
準備資料:1.受傷前的薪資證明及2.受傷後薪水有減少的證明。
(額外提醒,無業、待業的人,也可以求償。請看註4)
最主要的財物,就是自己開/騎的車。
車子屬於會折舊的動產,折舊率多少,對方實際賠償金額也會因車子有折舊而一起被打折。
計算折舊的過程複雜,以下簡單解釋:
機車:出廠超過三年,民法上會直接認定折舊90%。(三年內的另外算)
汽車:出廠超過五年,民法上會直接認定折舊90%。(五年內的另外算)
折舊90%,總修理費就要打90%,剩下的才是對方需要賠償的金額。
如維修材料費10萬,扣掉折舊90%,剩下的1萬才是對方需要賠償的金額。
所謂的勞動力,就是謀生能力,工作能力。
勞動力減損,就是謀生能力減損,工作能力減損,更經濟的說,就是賺錢能力減損。
車禍後身體受損不能恢復,可至醫院做勞動力減損的鑑定,鑒定出來會給一個減損的趴數。
假定勞動力減損了10%,代表賺錢能力減損10%。月薪5萬,代表每月賺錢能力減損5萬的10%(5000元)。
這項減損將會是永久的,依法可以向對方一次性求償從現在起到法定退休年齡65歲為止的總減損。(註6看實際判決)
而勞動力有減損但都有正常獲得薪水,可以求償嗎?答案是YES(註5)
精神慰撫金是最抽象的賠償,依據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慰撫金的核定要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
簡單說,由法官來綜合考量當事人雙方的收入、財產、教育程度、受傷程度,來認定精神慰撫金應該是多少才合理。
註1:民法第217條
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註2:法源依據
按親屬間看護縱基於親情,而未支付該費用,然其支出之勞力,非不能以金錢為評價,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應比照一般看護情形,認被害人受有相當看護費之損害,命加害人賠償,始符民法第193條第1項所定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意旨(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543號判決意旨參照)
註3:判決來源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40 號民事判決
註4:沒在工作的人,可以求償工作損失嗎?
法官會依照年齡、能力、技能、社會經驗等因素,如果認為車禍前的狀態,是未來能從事勞動,就會以政院勞動部公布的一般勞工基本工資來計算。
註5:勞動力有減損,但實際收入沒影響,可求償勞動力減損的賠償嗎?
勞動能力減少所生之損害,不以實際已發生者為限,即將來之收益,因勞動能力減少之結果而不能獲致者,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749號民事判決)。
備註6:判決
節錄自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18 號民事判決文。
原為月薪五萬多的A,車禍後勞動力減損40%,由於他離法定退休年齡還有35年多,因此,法官認為可以向對方請求勞動力減損的金額為510萬。
以下為判決內容:
『原告每月可獲得之薪資收入約為51,429元。
又原告為00年0月00日出生,於111年1月1日康復可恢復工作時起,依一般情形推算,可持續工作至65歲強制退休年齡止(即146年4月27日),尚有35年4月又27日之勞動能力收入期間。
再用原告每月薪資51,429元來算,因本次車禍所以勞動能力減損40%,所以每年所損失之勞動收入為246,859元【計算式:51,429元×40%×12個月=246,859元】。
能求償的勞動力減損,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核計其金額為5,110,457元
【計算方式為:246,859×20.00000000+(246,859×0.00000000)×(20.0000000-00.00000000)=5,110,456.000000000。其中20.00000000為年別單利5%第35年霍夫曼累計係數,20.0000000為年別單利5%第36年霍夫曼累計係數,0.00000000為未滿一年部分折算年數之比例(4/12+27/365=0.00000000)。採四捨五入,元以下進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