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掉自用住宅,符合哪些條件下可以有免稅額400萬?
自住房屋、土地,登記在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同時符合下列規定,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可自所得額中再扣除400萬。
-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 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使用過本規定來減免房地合一稅。
📖 所得稅法4-5條規定
繼承來的房地,持有時間可合併計算
關於繼承或受遺贈而來的房地,如果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正在逐年符合前面所說的條件,則該段期間可沿用。
例如:小明繼承爸爸的A屋,爸爸生前已在A屋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五年。無供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爸爸過去並無使用過本規定減免房地合一稅。則小明可以沿用五年,只需再符合一年,即可符合房地合一稅400萬的免稅額減免優惠。
📖 所得稅法14-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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