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說:『是』
參考『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保險簡字第 4 號民事判決』,法官說是。
保險公司說:『不是』
保險公司說:
化學注射應屬醫療「處置」,而非保險契約約定的「手術」。
並提出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13年評字第140號評議書記載「化學治療是將抗癌藥物經由靜脈注射入血液中,屬於處置,並非手術」
法院怎麼說?
「手術」含意,有廣、狹二義。
- 『狹義手術』指外科手術,即使用刀、剪等作為診斷、治療之行為。
- 『廣義手術』則可包含一切醫療上侵入之診療行為。
保險契約有明確定義「手術治療」是指「經癌的診斷確定,以癌為直接原因在醫院手術治療者」,但並未明確限制為狹義或廣義。
因此化學注射是將抗癌藥物經由靜脈注射入血液中,為醫療上侵入之診療行為,屬廣義「手術」。
因此,化療符合手術治療的定義。
手術險、門診手術實支實付
由判決可知,做化療、放療的患者,所購買的保單對於手術定義採用『廣義手術』的話,就可以申請相關理賠!
實際理賠
我也曾於數年前,幫客戶要到『放療40次』的門診手術理賠。保險公司從原本拒賠,到後來理賠接近6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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