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天接到存證信函,上面寫:『解除契約』
當您拿到保單後,某天卻收到保險公司寄來存證信函,內容寫著『解除契約』,法律上意思代表您買的保單從頭到尾都沒生效過,當作沒發生這件事。很抱歉,您買的保險沒了。
實際案例
小劉在一年前購買保險時,沒有誠實告知業務他在投保前有意外弄傷手腕,而當時手腕的挫傷治療約一個月才恢復。
就在今年小明因為疾病住院手術,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調閱病歷發現他在投保前有於骨科診所就診紀錄,於是近一步調閱才得知他投保前手腕受過傷,且沒有在投保的文件上說明這件事。於是發存證信函告知解除了他的契約。
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嗎?
依保險法64條,在一定條件下,保險公司是有解除權。但小劉的狀況,我們認為不符合條件。
保險公司認為他們的解除權來自於小劉投保時未誠實告知過往病症,使得他們錯估小劉的危險性,導致順利承保。如果知道,其實是可以不給小劉保的。
所以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64條賦予的解除權,來解除契約。同時沒收小劉繳的保費。
保險公司說可以解,真的可以嗎?
對於消費者,訴求無門,只能任保險公司宰割。其實找律師,或找我們保險經紀人,這案子很快就解決了。因為這案件根本不能解除。當然,保險經紀人應該比較便宜,且好險・好險的收費原則上是不成功不收費。
這件案子,我們先送金融評議,評議書內容是『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並說明為何保險公司不得行使解除權。
最後保險公司認輸,跟小劉達成和解,契約沒解除,而是繼續存在。
為何不得行使解除權?
要行使解除權,必須是小劉在投保時填寫的書面詢問內容有所隱瞞,且隱瞞的事情重大攸關保險公司做核保決策,這些決策包含了拒保、延期承保、加費等。
例如三年前曾罹癌而已治癒,但再次投保時書面詢問了是否於五年內因癌症治療過,當回答否時,便影響了保險公司的核保決定。
但假如隱瞞的事情,並不影響保險公司核保決定,那便不能說保險公司有解除權。
所以並非不誠實回答,保險公司就會有保險法64條的解除權。
例如感冒,雖然投保時書面詢問會問最近是否給醫生治療過,這項如果不告知,保險公司以後能解除契約嗎?我們認為不能,因為感冒已經好了,且不會影響保險公司核保的決策。
小劉的狀況,我們主張雖未誠實告知手腕曾受傷,但並不影響保險公司評估危險性,所以不能行使解除權。最後結果是我們贏了。
收費標準
類似案件收費標準: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