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案例分享
小清醫師聯絡我,她說今天有病人斷針,後續打算轉給其他醫師處理。她問,後續的花費如果要幫病人出,那她的醫責險有理賠嗎?
先說結論
實務上,大部分情況保險公司都會認定醫師有錯誤,所以一定會賠,至於賠償金額就交由保險公司跟病患談。
從法律上來認定賠不賠
醫責險條款會寫:「醫師執行業務直接造成病患受傷或死亡,依法要負責時,保險才會啟動。」條款提到的法即是民法。
也就是說,醫責險賠不賠的條件之一,是病患能依民法侵權行為向醫師求償成功。
求償的法源依據與求償項目在此不談,但就是落在民法第184~198條侵權行為。
醫療疏失的認定,很難成立
民法上確認醫師是否要負責,還有另一項要件:『醫療行為確實有疏失』。但許多判決都會認定醫師沒有疏失,且會補上一句:『醫療行為本來有就伴隨風險或副作用,病患不能因為施行完的效果不佳、有副作用、其他醫學上或可預見的突發狀況,就認定醫師有醫療疏失。病患需要舉證醫師的醫療行為與爭端間的因果關係。』
實務上認定賠不賠
保險公司接到出險通報,並且取得病患提出的相關醫療單據,不會只去思考病患提告能否成功。保險公司多半會先判斷醫師是否有疏失,如果有就會認定該賠給病患。這邊說的疏失之認定,我認為比較像是按常理來判斷,而非按照法律上的判斷。
考慮到保險應該成為醫師的靠山,同時也發揮社會公益性質,多數保險公司的理賠策略,就是盡可能幫病患爭取理賠的理由。
除非遇上求償金額太龐大,或是病患開出的條件太不合理,才可能造成保險公司跟病患談不攏,走上訴訟一途。
理賠一點通
能理解醫師們病患量越來越大後,總會遇上點事故,發生事故別緊張,請依照下列方針處理。
剩下的交給好險・好險來處理。
- 發生事故,馬上通知業務
- 請病患準備後續就醫的診斷書跟收據
- 交給保險公司與病患談
- 適當關心病患
- 等待和解或破局(希望不要走到這步)
擷取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醫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
判決認為:醫療行為本就有一定風險,並非所有突發事故都能歸責於醫師,要醫師負責
醫療行為通常伴隨高度的危險性、裁量性及複雜性,判斷醫師在醫療行為過程中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即注意義務之違反),必須斟酌醫療當時的醫療專業水準、醫師就具體個案的裁量性、病患的特異體質等因素做綜合判斷。
在舉證責任的分配,病患至少應就醫師在醫療過程中有何過失的具體事實做舉證,如果僅是主張醫療結果並未成功或造成損害,那基於醫療行為有高度危險性、裁量性及複雜性,及醫療契約非必以成功治癒疾病為內容之特性,這樣的主張並不能認為病患已就醫師有何故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做了足夠的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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